首页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四)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 (四)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四)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三)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