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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