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15年) 第四章 施工和联合试运转 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施工和联合试运转 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