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 未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