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