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