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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