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条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参与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和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业主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