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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培育发展保险团体标准,满足市场需要。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保险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机制,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相关社会组织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在工作推进上,采取“政府引导、社团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方式,鼓励中保协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保标委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研究建立团体标准向政府主导类标准转化的机制和路径。建立团体标准实施应用效果评价和发布机制;积极参加国家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