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限期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拟订,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 第十七条 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拟订,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