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