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2002年) 第34.21条
第34.21条 排气排出物标准
每台新的TFJ类和TSS类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烟雾排放不得超过:
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等于或大于1000千瓦(1340马力)的每台新的涡桨发动机的烟雾排放不得超过:
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等于或大于26.7千牛(6000磅)的每台新的TFJ类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排出的气态排出物不得超过:
碳氢化合物:19.6克/千牛额定输出一氧化碳:118克/千牛额定输出氮氧化合物:(32+1.6(rPR))克/千牛额定输出
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每台新的TSS类的发动机排出的气态排出物不得超过:
氮氧化合物:(36+2.42(rPR))克/千牛额定输出
本条(a)、(b)、(c)和(d)规定的标准涉及到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