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业务档案、询问、查询、异地协查等方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检查,对与检查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