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基本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情况;
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
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基本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情况;
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
其他监督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