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行风险管理,对其逃避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不依法纳税、执业违规等风险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和风险等日常管理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抽取被检查对象;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涉税违法违规…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业务档案、询问、查询、异地协查等方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检查,对与检查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检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