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 (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未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海洋灾害警报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