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刊播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