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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15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监督、经理、高级队长、领班,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安全监督等人员应当接受“井控技术”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一次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