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五、 五、 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 (二) 将第六条中的“三年”修改为“五年”。 (三)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四)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再利用、”。 (五) 将第十三条中的“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修改为“整改期间暂停专用标识加施:”;将第七项修改为:“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的;”将第八项修改… (六) 将第十四条中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修改为“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将第一项中的“因第十三条的原因”修改为“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的… (七)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专用标识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26)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