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