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四)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四)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