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三、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三、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三、 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二、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