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一、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一、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一、 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 第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