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 第五章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 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 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