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九章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五十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受理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或者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复议申请,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达成行政赔偿协议,决定给予行政…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行政机关包括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