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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责任人员实施追偿时,应当根据其责任大小和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追偿的金额。

追偿的金额一般应当在其月基本工资的1-10倍之间。特殊情况下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