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六章 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 需要支付赔偿金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行政费用中垫支,并向民航总局财务主管部门作专项申请,由民航总局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