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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经民航局批准生产此类车辆和设备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以内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补办手续。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范围(略)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