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