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六条 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为,被终止受理其申请或者被收回其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予以书面通知,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担任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