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四条 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终止受理其申请;已取得委任证书的,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收回其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