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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销售代理人被撤销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者变更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