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