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危害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