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新建、迁建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闪电定位仪、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接收站,应当就其选择的探测环境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