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