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217条
第61.217条 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飞行教员执照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期满。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其执照期满前申请更新执照,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通过了在其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上所列等级之一或者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向局方授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出示教学记录,证明其在过去的24个日历月已签字推荐至少5名申请人参加获取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其中至少80%的申请人通过了首次实践考试;
飞行教员申请更新执照前90天之内,合格完成了经批准的飞行教员更新课程,该课程由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两部分组成。
如果更新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在其执照到期月之前3个日历月内完成了本条(a)(1)要求的实践考试或(a)(3)要求的更新课程,则可以在到期月由局方更新其飞行教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