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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213条

第61.213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在其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以及所持驾驶员执照种类的限制内,提供本规则颁发下列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驾驶员执照;

飞行教员执照;

地面教员执照;

航空器等级;

仪表等级。

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在其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限制内,有下列签字权利:

根据本规则第61.105和61.109条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和转场单飞要求,在接受该教员训练的学生驾驶员执照上签字,批准其学生驾驶员单飞或者转场单飞;

根据本规则第61.105和61.109条对学生驾驶员的单飞和转场单飞要求,在接受该教员训练的学生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学生驾驶员单飞或者每次转场单飞;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已准备好参加本规则要求的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