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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211条

第61.211条 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在其执照上增加等级,必须满足本规则第61.203条所列的适合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资格要求。但不要求其再次通过本规则61.205(a)要求的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