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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13条

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

驾驶员执照,包括:

学生驾驶员执照;

(ii)私用驾驶员执照;

(iii)商用驾驶员执照;

(iv)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飞行教员执照;

地面教员执照。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他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航空器类别等级:

飞机;

(ii)旋翼机;

(iii)滑翔机;

(iv)轻于空气航空器;

初级飞机。

航空器级别等级:

飞机级别等级:

(A)单发陆地;

(B)多发陆地;

(C)单发水上;

(D)多发水上。

(ii)旋翼机级别等级:

(A)直升机;

(B)自转旋翼机。

(iii)轻于空气航空器级别等级:

(A)飞艇;

(B)自由气球。

(iv)初级飞机级别等级:

(A)陆地;

(B)水上。

航空器型别等级:

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

(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iii)直升机;

(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

仪表-飞机;

(ii)仪表-直升机。

对按照本规则圆满完成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飞行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航空器类别等级:

飞机;

(ii)旋翼机;

(iii)滑翔机;

(iv)初级飞机。

航空器级别等级:

飞机级别等级:

(A)单发;

(B)多发。

(ii)旋翼机级别等级:

(A)直升机;

(B)自转旋翼机。

仪表等级:

仪表-飞机;

(ii)仪表-直升机。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基础;

高级;

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