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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153条

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年满18周岁;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5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5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5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5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至少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或满足本规则第61.91条要求;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