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139条
第61.139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不以取酬为目的非经营性运行的相应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者副驾驶。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以取酬为目的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也不得为获取酬金而在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不以取酬为目的非经营性运行的相应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者副驾驶。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以取酬为目的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副驾驶,也不得为获取酬金而在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