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69条

第61.69条 补发执照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补发,申请必须写明遗失或者损坏执照的持有人姓名、永久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出生日期和地点、身份证号码,以及该执照的级别、编号、颁发日期和附加的等级。申请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发执照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