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67条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67条 第61.67条 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自愿放弃所持执照、申请换发较低权限种类的执照或者取消某些等级的执照,但必须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等级的声明。 第61.65条 目录 第61.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