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1条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1条 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二条 A章 目录 第6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