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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07条

第141.107条 主任教员的更换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更换主任教员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允许该学校在等待任命和批准新的主任教员期间,在没有主任教员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该课程的训练,但最多不得超过60天。

在本条(b)款所述的不超过60天的期限内,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应当由下列人员之一实施:

该训练课程的助理主任教员;

该训练课程的检查教员;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

民航总局委任的考试员。

如果尚未任命新的主任教员的期限超过了本条(b)款所述的60天,该驾驶员学校应当停止训练,并将其合格证交回局方。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条(d)款交回合格证后,可以按照下列要求申请恢复其合格证:

任命和批准了新的主任教员;

符合本规则第141.31(a)(2)款的要求;

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和方法递交恢复合格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