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87条
第141.87条 限制和报告
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只能推荐完成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学员,在不参加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情况下申请颁发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地面教员执照和相应等级。推荐颁发执照和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所推荐的学员为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结业学员;
所推荐的学员令人满意地完成了该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要求;对于从按本规则批准的其他学校转入该校的学员,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认为其完成了该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
在原学校所接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接收学校课目所要求的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课程所要求总训练时间的一半;
完成了由接收学校实施的航空知识考试和熟练考试,用以确定可承认的该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
接收学校根据本条(b)(2)款所要求的考试确定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应当记录在该学员的训练记录中;
申请确定其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水平的学员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应当是从按本规则批准的驾驶员学校的按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
接收的学校保存了一份学员在前一个受训学校所接受训练的记录。
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所实施的考试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并且在范围、深度和难度上至少应当与按照CCAR-61部进行的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相当。
在下列情况下,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不得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该学校了解到或者有理由相信考试内容已经泄露;
该学校得到了局方认为有理由相信或者已经知道考试存在泄密情况的通知。
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应当保存局方对其所颁发的所有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临时执照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含下列信息:
按照时间顺序记录的下列内容:
学员姓名;
(ii)该学员所完成的训练课程;
(iii)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人员姓名;
(iv)颁发给该学员的临时执照或等级的类型;
将该学员的执照申请文件递交给局方以获得永久性驾驶员、飞行教员或者地面教员执照的日期。
一份针对每个学员的结业证书、执照申请表、临时执照、被替换的执照(如适用)以及理论和实践考试的成绩的复印件记录;
本条(e)款所要求记录应当保存5年,并且能在局方要求时提供给局方检查。在驾驶员学校停止考试权时,将这些记录交给局方。
在学员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应当将该学员的有关执照申请文件和训练记录提交给局方,以便局方为其颁发永久性的驾驶员、飞行教员或者地面教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