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57条
第141.57条 驾驶员讲评区域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对位于每个主要训练机场的讲评室具有连续使用权,该讲评区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可以容纳正在等待参加飞行训练的所有学生;
其布置和设备配置适合于实施飞行讲评;
如果学校具有仪表等级课程或者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等级,讲评区域内应当有适当的通信设备,可以允许驾驶员与相应的气象服务部门和航行情报部门联系以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如果与以上部门位于同一机场并且联络方便,则可以不配备通信设备。
一个讲评区域不得同时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驾驶员学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