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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49条

第141.49条 检查教员的资格

检查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飞行训练或者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检查和考试的检查教员应当通过主任教员对其进行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

教学法;

(ii)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管制及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人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适用部分;

(iii)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中的适用条款;

(iv)经批准的相应训练课程的目的和完成该训练课程的标准。

在飞行训练课程中实施检查和考试的检查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本条(a)(1)款的要求;

(ii)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还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但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训练课程,不要求持有飞行教员执照。这些执照中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机型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和适用的型别等级,如果实施训练课程需要仪表等级,则其执照中还应当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

(iii)符合CCAR-61部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iv)针对适用于相应课程的飞行程序和动作,通过了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实施的熟练考试。

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检查和考试的检查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本条(a)(1)款的要求;

(ii)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但担任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训练课程的检查教员除外。这些执照中还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相对应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iii)对于担任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训练课程的检查教员,持有带有轻于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相应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检查教员除符合本条(a)款要求外,还应当由主任教员以书面形式指定其进行学员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和教员熟练检查;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检查教员与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该学员实施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检查教员是该学员的主要教员;

该学员是检查教员推荐参加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