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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33条

第141.33条 限制和行政措施

当事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取得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不得从事本规则规定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活动。

按照本规则申请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并处于合格审定过程中的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局方可以终止其合格审定过程并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者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由局方调查核实后撤销其相应的合格证或者证书并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