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31条

第141.31条 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更新

更新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5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其合格证更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如果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要求,则可以在其合格证到期的月份之前30天内提交合格证和课程等级的更新申请。

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该学校的人员、航空器、设施和机场、经批准的训练课程、训练记录和当前的训练能力和质量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则可以为其更新合格证和课程等级。新合格证的有效期仍为24个日历月。

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该学校没有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合格证的要求,但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对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的要求,则可以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

对于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除本条(b)(3)款规定的情况外,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该合格证上附带的等级不能进行更新;

如果符合本规则第141.9条规定的条件,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应的课程等级;

如果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持有人在其当前持有的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到期前未取得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则从该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到期之日起18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